(原标题:关于对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09 号 关于对 RAAS 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RAAS China Limited,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于 2023 年 6 月 6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RAAS ChinaLimited 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一季度报告》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莱士公司作为上海莱士原持股 5%以上股东,莱士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由 10.42%下降至 3.55%。莱士公司于2023 年 6 月 1 日首次变动比例达到 5%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继续通过司法处置、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上海莱士股份,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间累计变动比例为 6.87%。 莱士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3 条第一款、第3.4.1 条第一款、第 3.4.2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RAAS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 RAAS China Limited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