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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祝昌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29 16: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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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祝昌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34 号

────────────────────────

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祝昌人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元成,A 股证

券代码:603388;

祝昌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

-1-

姚丽花,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柴菊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陈 平,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 号)、《关

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4〕131 号)

(以下合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

关公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祝昌人在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根据《警示函》及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净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告显示,2020 年

年度至 2023 年三季度期间,公司与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越龙山开发)合作的相关工程项目中砂/石料的收

入成本未做甲供抵消处理,存在多计收入成本的情况,导致会计

核算不准确;在甲供砂/石料成本核算过程中,存在部分款项最

终支付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杭州元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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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元成投资),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中多项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三季度合计调

减收入 16,122.41 万元,调减成本 15,530.48 万元,影响净利润

-184.90 万元,其中:2020 年年报、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三季报分别调减收入 11,821.92 万元、

2,402.26 万元、1,877.33 万元、20.90 万元、20.90 万元,分别占

更正前金额的 16.54%、4.19%、5.74%、0.09%、0.07%;分别调

减成本 11,605.97 万元、2,087.56 万元、1,828.15 万元、8.80 万元、

8.80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22.94%、4.99%、7.22%、0.05%、

0.04%;分别影响净利润-38.55 万元、-209.31 万元、-15.66 万元、

49.01 万元、78.62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42%、4.44%、

0.29%、2.84%、11.75%。

二是根据《警示函》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相关项目审计差价

未能及时入账,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公

司对 2022 年年度、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追溯调

整。公告显示,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主要系淮阴区张棉、徐溜、三

凌、南陈集、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部分项目的

审价报告出具时间为 2022 年 9 月—10 月,由于公司未及时获得

相关项目审计报告,未能及时入账,存在跨期收入调整。

-3-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调减主营收

入 1,416.14 万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 1,355.95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4.60%、25.61%、0.39%、

1.01%;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调减总资产、净资产

1,355.95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38%、1.01%。

(二)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在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

祝昌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在甲供砂

/石料成本核算过程中,存在部分款项最终支付至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元成投资,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 年度、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上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

发生额分别为 4,867.88 万元、5,516.82 万元、

4,842.50 万元、303.28

万元,分别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69%、5.08%、4.30%、

0.22%,累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 15,530.48 万元;期末余额

分别为 2,724.19 万元、3,017.17 万元、3,442.12 万元、3,432.57

万元,分别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3%、2.78%、3.06%、

2.54%。截至 2023 年 6 月末,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3,432.57 万元,公司相应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增其他应收款

3,432.57 万元。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收回了前述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及对应利息。

-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实际控制人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祝昌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丽花、时任财务总

监陈平对任期内公司全部违规行为负责,时任董事会秘书柴菊竹

对第一项多计收入成本、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会计核算违规

以及第二项违规行为负责。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祝昌人未能维

护公司独立性,致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损害了公司利

益,相关资金占用事项还导致公司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

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5-

——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祝昌人还作

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系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丽花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董

事会秘书柴菊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

监陈平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上述人

》第 2.2 条、第 3.1.4 条、

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异议回复。

公司、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提出:第一,对于定

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均

已按监管要求更正财务数据并归还占用资金,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第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归因于相关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及收入成本会计核算不够专业和谨慎,不存在主观故意,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不是以占用资金或掏空公司为目的,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明显恶意。第三,对于项目审计价差导致财务数据披露

不准确的行为,其不存在主观故意,对当期会计科目影响较小。

祝昌人、姚丽花还提出,对于导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存

在审计价差的项目,其不参与项目收入、成本等上报、审核、审

批等工作,事先不掌握数据的具体情况。

-6-

姚丽花还提出,其未参与、未组织实施违规行为,也未起到

作用,在 2020 年度报告至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间已不再担任

董秘,基于公司流程及其专业判断无法全面知悉收入成本确认、

资金支付等信息,不知悉其中异常情况。

柴菊竹还提出,其未参与、未组织实施违规行为,对于财务

信息、资金占用等专业问题,进行了职责范围内的审查,不知悉

相关异常情况。

陈平还提出:第一,收入成本审核需要具有工程造价方面的

专业知识,其未参与、未组织实施、不知悉违规行为。第二,其

及财务中心未与项目甲方、项目部等机构、项目供应商及分包商

发生直接沟通与联系,未能及时获得审价报告无法入账。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合理、谨慎进行主营业务的收入、

成本确认,并准确判断相关收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会计处理,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根据

公司公告及《警示函》认定,公司多项收入、成本的会计核算存

在差错,造成 2020 年至 2023 年多期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披露不

准确,涉及金额、占比较大,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

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主动更正、不存在主观故意、影响较小等理由

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公司公告,公司自 2020 年起,在成本核算过程

-7-

中,部分款项最终支付至实际控制人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累计发生额达 15,530.48 万元,还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明显恶意等理由

不能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公司收回占用资金等情节。

第三,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分别作为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当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

责,主动关注包括资金流转、收入核算等经营重大事项,充分关

注公司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资金占用事项。根据《警

示函》认定,上述人员对任期内相关违规行为均负有责任,其所

称未参与、不知悉等异议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

外,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责任人对其任期以外的违规行为负责。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

第 16.4 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祝昌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丽花,时任董事会秘书

柴菊竹,时任财务总监陈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8-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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