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胡晓宁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胡晓宁: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等事项,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相关股票质押项目风控会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胡晓宁(身份证号:310************411)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