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黄小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小虹:
经查,你作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固定收益总部债权融资二部负责人,在部分债券项目展业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和向他人行贿等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六)项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8月6日下午16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