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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波:
经查,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期货或公司)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中未有效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浙商期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主动参与相关资产管理计划违规运作模式的谋划与沟通,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违规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你应当于2024年7月2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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