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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国宇、卢保山、温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4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国宇、卢保山、温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4号

关于对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国宇、卢保山、温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国宇、卢保山、温琳:

经查,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崧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年4月30日,小崧股份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约691.64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小崧股份未按规定在2024年1月31日前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且截至公司2023年年报发布也未披露相关业绩预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小崧股份董事长彭国宇、总经理卢保山、财务总监温琳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小崧股份、彭国宇、卢保山、温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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