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巨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巨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澄:
经查,深圳市巨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泽投资)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是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五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马澄负责巨泽投资的日常经营管理及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巨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