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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

(原标题:关于对林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1号

关于对林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浩:

经查,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投资)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以及管理的基金在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存在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劣后级份额合伙人对优先级份额合伙人给予差额补足等违规条款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运作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作为宜华投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及《运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7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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