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邓波:
经查,发现你在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出借你本人的证券投资顾问登记编号等个人信息给他人使用,用于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