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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聂招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聂招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聂招文:

经查,你在担任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你借用营业部其他员工名义挂靠客户并通过私下转账方式获取相应业绩提成;二是营业部在开展投顾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你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和《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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