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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彭素红、郑立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12 14: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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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彭素红、郑立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1号

────────────────────────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彭素红、

郑立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

李 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司伟库,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彭素红,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郑立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彭素红、郑立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号)查明的事实,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作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作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彭素红、郑立有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未确定各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

2020—2022年度审计中,未确定公司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

(二)收入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2022年度审计中,对公司收入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客户的发运单/货运单无具体签收日期或签收日期不在当期等控制偏差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判断。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2022年度审计中,对部分回函的可靠性及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函证的控制过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判断,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一是2020年审计底稿显示某被函证单位与回函单位名称不一致,部分应收账款函证无收发函物流信息。二是2021年审计底稿显示某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为“基础设施事业部章”;部分应收账款函证回函注明了差异原因,但底稿中未见相关支持性证据;某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无发函物流信息,且未对该客户回函地址执行核对程序。三是2022年审计底稿显示某客户应收账款函证回函不符,未充分核查不符原因,某客户回函物流底单无回函地址。

2.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2020年度审计中,未对公司某部监盘日至财务报表日原材料变动情况执行补充或替代程序。二是2020年度审计中,对公司某分公司发出商品未执行函证程序,仅获取发货通知单,且获取的部分发货通知单显示发货日期为2020年5月、6月和8月,对该分公司发出商品长期挂账的情况,未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进行说明。

3.与政府补助收入相关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2021年审计底稿显示其他收益科目凭证抽查金额比例为4.91%,抽查比例过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2020年度审计中,对其他应付款明细核算的内容及款项性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判断,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不属于往来款性质的政府补助款长期挂账的问题。

4.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2022年度审计中,对公司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判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保持职业怀疑

2021年度审计中,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识别与认定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根据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职业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9)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五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致同所在执行公司2020—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收入、函证、存货、政府补助、减值测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作为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彭素红、郑立有作为公司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分别对上述2020—2022年审计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2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1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莉、司伟库、彭素红、郑立有予以监管警示。

请致同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致同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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