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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Guichao Hua、F Marshall Miles、贾佩贤: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4年4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更正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调整后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减少约590.03万元,营业成本减少约5,961.16万元,营业利润减少约380.02万元。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不准确。
二、202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7,500万元–12,500万元。2024年4月8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16,500万元–17,8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Guichao Hua、总经理F Marshall Miles、董事会秘书贾佩贤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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