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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义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义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义新:

经查,2024年4月17日你公司在官网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中标新闻《助力武汉市抢抓“低空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赛道,中衡设计中标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后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并两次触及股价异动指标。公司分别于4月20日、4月23日、4月24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以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均未就公司涉及“低空经济”概念及上述中标新闻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和澄清,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胡义新未能对上述公告内容准确把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胡义新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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