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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8 号

关于对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你公司作为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电气)控股股东,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减持森源电气股

票 6,707.74 万股,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

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

-1-

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7 月 4 日

抄送:上市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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