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加勇、许旭宇、于鸿坚、党国峻:
2024年6月5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次更正导致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减少1,059.62万元、营业成本减少1,059.62万元。公司存在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加勇、总经理许旭宇、财务总监于鸿坚、董事会秘书党国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刘加勇、许旭宇、于鸿坚、党国峻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3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