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晔、朱峤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晔、朱峤:
经查,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在常州莱美青枫医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管理过程中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三是未根据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李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21年4月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并作为常州莱美青枫医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经理,负责相关产品的投资运作。
朱峤自2021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晔、朱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