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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锐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建卫、沈金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锐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建卫、沈金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锐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卫、沈金凤:

经查,截至2024年4月30日,天津锐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网科技”或“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刘建卫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金凤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锐网科技、刘建卫、沈金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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