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喜、吴文忠、熊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6号关于对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喜、吴文忠、熊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喜、吴文忠、熊坦:经查,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2024年4月28日,智光电气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约1.57亿元,同比由盈转亏。智光电气未按规定在2024年1月31日前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直至4月22日才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智光电气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永喜、财务总监吴文忠、董事会秘书熊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智光电气、李永喜、吴文忠、熊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6月28日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