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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08 15: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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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22 号

────────────────────────

关于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A 股证券代码:688184;

张 宝,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袁建军,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徐 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1 月 31 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1,800.00 万元到 2,000.00 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540.00 万元到 1,740.00 万元。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 2,403.41 万

元,利润总额为 1,784.75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 1,912.09 万元,扣

非后归母净利润为 1,673.87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12 元,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0.61%。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更正后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利润为-11,420.14 万元,利润总额

为-12,038.80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9,737.00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

利润为-9,975.29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60 元,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为-3.19%。更正原因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部分

存货资产补充计提减值准备,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3,673.63

万元。同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

度实现营业利润为-11,420.14 万元,利润总额为-12,038.80 万元,

归母净利润为-9,737.00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9,975.29 万

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60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19%。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2-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

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其

中,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业绩

快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由正转负。同时,公

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才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

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第 5.1.2 条、第 5.1.4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条、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宝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

务总监袁建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

书徐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

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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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实施办法》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

宝、时任财务总监袁建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琥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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