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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05 15: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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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5 号

────────────────────────

关于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江苏舜天,A 股证

券代码:600287;

高 松,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

桂生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1-

王重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

经理、副总经理;

李 焱,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赵 凡,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1 号)、《市

场禁入决定书》(〔2024〕10 号)查明的事实,江苏舜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 年起,公司与隋某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某

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公司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公

司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

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公司业务人员与隋某力方人员

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某力一

方提供。公司向隋某力催要通信器材业务尾款,隋某力控制的公

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公司参与的专网通

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某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

情况,隋某力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同一公司既作为公司供应商又作

为客户交替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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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公司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

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

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在隋某力主导的专

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

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公司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

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

务。

(二)公司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公司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 10,333,448,392.98 元,虚增

营业成本 9,398,996,635.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934,451,757.26 元。

其中:

200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56,498,376.07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1,597,880.3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900,495.77 元,虚增营业收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7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8.69%。

201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324,680,384.70 元,虚增营业成本

307,117,384.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563,000.08 元,虚增营业收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5.8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52.52%。

201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39,362,648.95 元,虚增营业成本

401,183,581.47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179,067.48 元,虚增营业收

-3-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7.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51.12%。

2012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43,696,580.99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051,275,717.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92,420,863.56 元,虚增营

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95%,虚增利润总额占当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2.86%。

2013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69,640,166.32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096,542,042.37 元,虚增利润总额 73,098,123.95 元,虚增营

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0.1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8.26%。

2014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108,470,170.54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038,223,035.03 元,虚增利润总额 70,247,135.51 元,虚增营

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9.1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55.38%。

2015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495,996,753.28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367,440,895.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28,555,857.54 元,虚增

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5.61%,虚增利润总额占

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88.68%。

2016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37,819,999.91 元,虚增营业成本

696,192,478.97 元,虚增利润总额 141,627,520.94 元,虚增营业

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7.6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

披露利润总额的 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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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882,007,949.22 元,虚增营业成本

777,011,141.3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04,996,807.88 元,虚增营业

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6.0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

披露利润总额的 74.24%。

2018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426,024,840.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80,149,826.73 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75,013.51 元,虚增营业收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7.9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

利润总额的 29.20%。

2019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764,429,653.89 元,虚增营业成本

723,449,307.48 元,虚增利润总额 40,980,346.41 元,虚增营业收

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16.5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

露利润总额的 10.13%。

2020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494,153,988.91 元,虚增营业成

本 1,408,813,344.24 元,虚增利润总额 85,340,644.67 元,虚增营

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34.1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2.49%。

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90,666,879.96 元,虚增利润总额

90,666,879.96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

2.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23%。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

法调整为净额法,

对 200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5-

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0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 4 月 30 日

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认定,高松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公司

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高松任董事长期间,

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

分别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9 月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 2018

年至 2021 年与隋某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知悉通讯器材业

务由隋某力安排、上下游企业由隋某力指定,并向隋某力催款,

在隋某力资金链断裂、公司出现应收账款逾期风险时,主动提出

收回尾款后立即安排新业务,以帮助隋某力渡过危机,并在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桂生春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6-

会秘书,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桂生春任公司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职责)、总经理期间,负责公司业务经营,2018 年 9 月起分管、

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 2018 年至 2021 年与隋某力洽谈合作

通讯器材业务,并在回款出现问题时负责向隋某力催款,在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王重人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

持日常工作),2015 年 2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王重人作为公司会

计机构负责人,长期负责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工

作,其知悉公司在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中的主要作用是垫付资金,

只关注资金收回,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在

公司 2015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李焱 2018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法务、风险控制工作,负责审核通讯器材内贸

业务合同、把控业务风险,参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风险处置及

催款工作,其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在公

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公司时任合川分公司负责人赵凡 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负责

公司通讯器材内贸虚假业务的具体执行,其负责的合川分公司

财务报表是公司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7-

高松、桂生春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王重人、李焱、赵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异议回复。

公司、高松、桂生春、王重人提出,第一,公司开展通讯器

材业务时,选择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行业惯

例,历任审计机构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二,在

业务发生时,公司无法掌握监管部门目前掌握的通讯器材案件情

况,对违法行为并不知情。第三,会计差错公告发布后未造成股

价异动,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已重视并强化完善风险管控措施,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公司还提出,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均为虚假自循环业务没有客

观证据证明,相关异常情形在贸易领域较为常见。

高松还提出,第一,各类贸易业务是业务部门洽谈主导、

“自

下而上”审批,其没有参与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认为通讯器

材贸易业务是真实的贸易。第二,其任期内重视相关业务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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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推动财务工作规范化,完善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

桂生春还提出,第一,对方蓄意诈骗之下,其无法发现、知

悉虚假自循环业务骗局。其不参与洽谈具体业务,请求协助催款

具有商业背景和合理性。第二,其在事件发生后,组织工作小组

开展风险处置,充分重视公司治理体系建设。

王重人还提出,第一,其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且不知悉、无法知悉通讯器材业务系虚假自循环业务,“垫

资行为”本身具有商业合理性。第二,其任期内高度重视并关注

经营及财务风险,采取补救措施。

李焱提出,第一,其对通讯器材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已尽关

注义务,并采取了如规范业务风险评审和决策审批流程等风险防

范措施。第二,其不分管通讯器材业务和财务,不参与具体业务

环节,无法发现公司虚假业务。

赵凡提出,第一,其开展通讯器材业务严格依照公司管理制

度执行,业务开展合法合规,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无法发现虚

假自循环业务,对业务的开展也无主观过错。第二,其不在年报

上签字,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

务,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

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

事实清楚,性质恶劣。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会计处理合规、不知情、

-9-

已配合调查并整改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责任人范围,高松、桂生春是公

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重人、李焱、赵凡

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凡参与通讯器材

业务,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所称

不分管、不知情、已履职、未签字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

理理由。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

有关规定,对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

长高松,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桂生春,时任财务

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王重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李焱,时任公司合川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赵凡予

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高松 3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

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10-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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