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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7 号

关于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实施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业务项目中,存在未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法律

意见书部分内容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3 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第

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当进一步加强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督促执业律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业

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就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

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6 月 28 日

抄送:法治司,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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