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因部分业务收入核算方法存在差错、产成品存货跌价准备计算不准确等问题,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净利润等项目列报有误。该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报、2022年报、2023年半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