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夏明:
经查,你作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你的配偶胡晓芳于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31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23,960.00元,于2024年2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4,000股,成交金额134,760.00元,买卖行为前后间隔期不足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交易行为导致你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