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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系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力图)5%以上股东,在减持佳力图股份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3月8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你公司持有的佳力图股份累计减少1.59%,其中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1日,因佳力图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总股本增加,你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1.22%,之后你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主动减持0.37%。你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时,未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的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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