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接受有关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方案,及时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稳妥推进整改工作,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