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主席交易系统上线后从未开展压力测试,且仅保存近15天监控日志,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