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鲨鱼资产管理(珠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8号关于对鲨鱼资产管理(珠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鲨鱼资产管理(珠海)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二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三是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的情形,使用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6月26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