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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海帆、冯毅、李昕昕、周庆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王海帆、冯毅、李昕昕、周庆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海帆、冯毅、李昕昕、周庆国:

经查,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4月25日对海南海药作出行政处罚。

海南海药时任总经理王海帆,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冯毅,时任副总经理李昕昕,时任监事会主席周庆国,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海南海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海帆、冯毅、李昕昕、周庆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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