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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4 号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庞文龙、陈治强、郭会、董安文:

经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对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差错更正。其中,2023 年一季度报告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调减 6,331.87 万元,2023 年半年度报告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调减 1.79 亿元,2023 年三季度报告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调减 2.07 亿元。公司 2023 年一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庞文龙,时任总经理陈治强,时任财务总监

郭会、董安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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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公司及庞文龙、陈治强、郭会、董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

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6 月 23 日

抄送:上市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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