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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26 17: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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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55 号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安通控股,A 股证券代

码:600179;

荣 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

司)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公告,2019 年至 2024 年,公司存在与

关联方发生的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及时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的行为。上述年度的年初至相关公告披露日,公司发

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80%、16.39%、

1.74%、1.51%、0.70%、0.56%。后续,公司均于当年召开决策程序

补充审议通过相关交易。

综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其

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第 6.3.17 条等有

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荣兴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1

未能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对其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荣兴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

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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