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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熊军、卢先锋、叶林玲、凌赛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熊军、卢先锋、叶林玲、凌赛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熊军、卢先锋、叶林玲、凌赛珍: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30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先锋)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87.93万元至-975.53万元。4月24日,ST先锋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9,468.45万元至-10,465.13万元。4月30日,ST先锋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9,958.62万元。ST先锋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不准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ST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ST先锋董事长熊军、总经理卢先锋、财务总监叶林玲、董事会秘书凌赛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ST先锋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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