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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书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王书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7号

王书辉:

经查,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关产品,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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