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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4月你公司成为中信信托-南京世茂希尔顿酒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2022年7月,该专项计划相关抵押资产因其他案件纠纷被法院查封,你公司获知案件纠纷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了解抵押资产状况,未及时披露抵押资产被查封的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九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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