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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经查,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工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控股)及百花医药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在百花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24年2月4日,华凌控股与米恩华、杨小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通过向百花医药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增资60,000万元,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2024年2月8日,华凌工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米在齐为华凌控股唯一股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此次增资后米在齐通过持有华凌控股100%的股份、华凌控股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间接持有公司20.83%的权益。公司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米恩华、杨小玲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百花医药于2024年2月21日获得控股股东工商变更信息,并知晓上述相关事项,迟至2024年3月2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华凌控股、华凌工贸及相关责任人未将上述事项主动告知公司,且未按规则要求及时聘请财务顾问,致使公司迟至2024年3月2日才披露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4年3月14日才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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