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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何云峰、余萍萍、姚秀梅: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虚构业务,以采购款名义将资金转至多家供应商,经过多道划转后,通过客户以销售款名义转回公司,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其中,虚增2022年1-6月营业收入4,230.43万元、营业成本3,846.77万元、净利润383.66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5.05%、营业成本的14.86%、净利润的23.87%,导致2022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虚增2022年度营业收入6,292.43万元、营业成本5,573.02万元、净利润719.41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0.12%、营业成本的9.87%、净利润的14.34%,导致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云峰(且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余萍萍(且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财务总监姚秀梅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何云峰、余萍萍、姚秀梅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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