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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0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0号

关于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更正前,2022年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多计21,712.01万元、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多计585.42万元;2023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所有者权益合计”多计21,333.48万元、合并利润表的“净利润”多计374.03万元。你公司前期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导致你公司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与2023年年度报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7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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