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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富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富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富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富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基金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管理的富兴鸿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鸿蒙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鸿蒙1号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富兴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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