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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18 17: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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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44 号

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广东榕泰,A 股证

券代码:600589;

张 微,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 纯,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6 月 6 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

示,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关于“极具优势”的表述不准确,其中“截

至 2023 年 12 月末,公司在北京地区拥有 10 余个数据中心资源,在

河北、天津、内蒙古、宁夏等地区拥有极具优势的算力数据中心资

源”等相关表述不准确,对其更正为“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公司

在北京地区拥有 9 个数据中心的租赁资源,同时与河北、天津、内

蒙古、宁夏等地区的算力数据中心资源尚属于洽谈阶段,未签署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业务合同,未发生购销往来”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1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张微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纯作为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

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微、时任董事会

秘书周纯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

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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