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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5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55号

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

经查,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27.69万元,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直至2024年3月16日才予以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张能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冬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胡苏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3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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