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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志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志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志轩:

经查,你在担任帝王鱼(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博知(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存在安排员工向个别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实际净值不符的净值信息等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认真履行信义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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