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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4日,你公司在“洪涛股份”微信公众号发布未公开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立即删除上述未公开信息。

二、你公司应立即自查本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向我局报告。

三、你公司应督促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局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依法对上述事项开展核查,并将视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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