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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必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必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必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受让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原持股5%以上股东何某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216.50万股金刚光伏股份,并在受让后6个月内全部卖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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