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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你公司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84.96和16,453.96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健全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稳定投资者预期,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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