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37 号 关于对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23 日,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皑科技),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2 月 17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合计 14,050,000 股,减持比例 1.794%,厚皑科技持股比例由 19.01%减少至 17.2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8 号)查明的事实,2023 年 2 月 16 日厚皑科技持有股份变动比例达到 1.28%。厚皑科技在减持公司股份累计达到 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迟至 2024 年 4月 23 日才公告上述权益变动情况。 综上,厚皑科技作为公司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累计达到 1%,但其未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 1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3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