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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15 16: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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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32 号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黄河旋风,A 股

证券代码:600172;

郭 会,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董安文,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30 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变更为

净额法,公司对 2023 年一季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三季报进

行会计差错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3 年一季报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6,331.87 万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11.21%,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

15.81%;2023 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7,854.42 万元,

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 17.74%,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 21.62%;2023

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735.13 万元,占更正前营业收

入的 14.35%,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 17.09%。

1

综上,公司存在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时任财务总监郭会、董安文作为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郭会、董安文予

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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