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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13 16: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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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1 号

关于对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高凌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

简称金起航贰号)作为持有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高凌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曾在高凌

信息《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股份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

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金起

航贰号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24 日期间减持高凌信息股票

269,313 股,成交金额 620.12 万元,未按承诺提前通知高凌信息予

以公告。

金起航贰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

[2022]16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

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盐城金起航贰号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股东金起航贰号应认真吸取教

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

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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