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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望霞、李厚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望霞、李厚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望霞、李厚德:

经查,深圳小蝉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14号)。李厚德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公章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且事后未及时将该担保事项书面告知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下同)第十四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望霞作为公司董事长,获悉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后未及时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望霞、李厚德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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