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郑州鑫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郑州鑫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二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监管规则和执业规范,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切实提升合规水平。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