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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悦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悦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悦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产品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
三、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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