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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马嘉毅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马嘉毅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号))

马嘉毅:

经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在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以下简称美邦科技项目或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多处涉及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关内容,但工作底稿中未见主要客户、供应商选择标准及名单相关材料。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一是核查验证中获取的部分材料未能存入工作底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及承诺函》未在工作底稿中保存;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律所对有关银行、客户、供应商的函证及相关回函的原件,未保存相关邮件回执。二是工作底稿均未标明页码,部分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所述违法行为。

(三)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一是个别访谈材料中,被访谈人员或访谈律师未签字。二是未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谈。上述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所述违法行为。

马嘉毅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项目签字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马嘉毅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马嘉毅于2024年6月18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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